吉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研究

摘 要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是一个常提常新问题,他不仅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还关乎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农村剩余劳动力是否能够较好的转移,是我国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吉林省是我国一个传统的农业人口大省,省内的人口中农业人口所占比例较高,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剩余劳动力规模较大。然而吉林省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省内经济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建设的主要因素之一,本文旨在以马克思的经典理论作为依据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吉林省产生较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原因,从而深入系统的研究吉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面临的问题以及相应解决问题的对策。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为前言部分,分析了文章的研究背景,并且阐述了文章的研究目的和意义,总结了文章的内容和结构,提出了文章可能产生的创新点和文章的不足之处。
   第二部分:阐述了农村劳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力、劳动力流动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相关概念,简单分析了劳动力的流动和劳动力转移之间的关系,提出了马克思与恩格斯与之相关的理论依据,以马克思的理论作为研究的支撑点,更好的把马克思的理论与实际想结合。
   第三部分:分析了吉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现状和产生的原因,客观的分析了吉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现阶段的严峻形势,并且从历史原因、经济原因、制度原因、政策原因四个角度分析吉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产生的原因。
   第四部分:分析了吉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面临的主要问题,其中包括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中的问题制约了吉林省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城镇化的局限性、现行户籍制度的影响以及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偏低。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为文章的重点部分,就第四部分提出的四方面的问题,提出对策,包括解决农村劳动力流动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城镇化的弊端问题提出如何加快城镇化的建设,突破制度因素的制约以及提高农村人口的受教育水平、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等。
   
   关键词:吉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与对策

前 言

1.1研究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指出,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目前,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仍然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阻碍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吉林省是不仅是全国商品粮生产大省、也是农业资源大省,农村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劳动力规模较大。吉林省要想实现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必须围绕“三农”问题,重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断正确认识全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途径,这对加快提高农民收入,积极推进全省乃至全国农村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吉林省的城镇化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城镇化这个过程中,伴随着一个必然的现象,就是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20世纪90年代以来,吉林省城镇化的建设成绩更是骄人,城镇化的脚步不断加快,规模不断扩大。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给城镇发展注入了不可或缺的活力与动力。可以说,在吉林省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农村剩余劳动力已成为城市化发展的的必不可少的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随着吉林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技术的不断进步,生产力也不断的提高,农村的生产效率越来越高使得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这样就造成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为了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理所当然的选择了进城务工。另外,近年来随着农村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可用土地面积的相对减少,农村人口的人均土地面积也在不断减少,这也使得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同时,城市的快速发展又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所以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大规模转移是情理之中的事。
   进入21世纪,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机遇和危机并存,国际市场在对我国经济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对我国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冲击,使得本来就形势严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更加复杂。如何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利、有效、快速转移,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已成为我国目前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必须快速、有效、彻底加以解决。
   目前,吉林省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要归功于政府所做的巨大努力。但是,农村劳动力的庞大基数依然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面临一定的挑战,并且吉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依然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农村待转移的剩余劳动力规模依然庞大,急需快速有效转移。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后,给城市带来的各种问题将长期存在。种种问题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制约着城市化的发展,阻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阻碍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面对吉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现阶段的种种问题,我们必须做到,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在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下,深入、全面的分析制约吉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各种因素,进一步探究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新思路,有效促进吉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二)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本文研究吉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分析吉林省大量剩余劳动力产生的原因,并根据这些原因挖掘吉林省现阶段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而整合出阻碍吉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深层次的影响因素,最后以此为依据,达到最终的研究目的:探讨出有效促进吉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对策思路。
   本文的研究包括两方面的意义:
理论意义
(1)有利于实现吉林省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农村的宏伟目标的实现,有利于
吉林省的城镇化建设形成巨大的推动力量。关乎人民福祉,与亿万农村劳动力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
   (2)有利于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及政策的落实。在社会主义建设进程的实践中,检验改革开放政策的落实。
   (3)有利于丰富关于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理论研究。现阶段,我们国内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研究还没有形成具有代表性的系统理论,通过对国外相关理论的借鉴,和国内相关理论的整合,有利于丰富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理论研究。
   2.现实意义
   (1)本文立足吉林省现阶段的基本省情,立足于目前省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现状,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相应的原因,最后根据自己所理解,在参考其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提出促进吉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对策和建议。
   (2)在吉林省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中,城市市民的日常生活与“农民工”的联系日益密切,研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能够促进吉林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且目前已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大量剩余劳动力由农村转移到城市,缓解了农村的人口压力,有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集约化、规模化。同时,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给城市带来充足而廉价的劳动力,保证城市劳动力需求的同时,也在相当大程度上降低了城市发展的成本,使城乡向着更加合理、统筹的方向发展。
 (三)内容与结构
本文按“界定-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来进行研究。共分为
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章为前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文章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第二章主要是相关概念的界定,并结合了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第三章主要阐述了吉林省目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现状并分析了产生的原因。第四章对吉林省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第五章针对吉林省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创新与不足
   针对吉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研究,本文可能产生的创新点如下:
   本文以马克思理论为依据分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产生的原因,其中包括机器化大生产和社会分工的出现,导致了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增加,这是也全球经济发展虽面临的共同问题。
   城镇化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与城镇化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某个角度讲,城镇化对于农村剩余劳动的转移既是原因也是结果,本文结合吉林省城镇化的建设,来提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建议。
   本文从历史、经济、制度、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来分析了吉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产生的原因。
   文本仍有许多的不足之处,比如没有引用大量的数据作为研究的依据,吉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所面临的为题分析不够全面等。

第二章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概念内涵与理论依据

2.1概念与内涵
2.1.1 农村劳动力
   劳动力又特指在一定的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要求,愿意参加付酬的市场性劳动的全部人口。我国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年龄的界限为:男性为16-60岁,女性16-55岁。就农村而言,将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群分为两部分,即整劳动力和半劳动力。其中,整劳动力是指男子18周岁到50周岁,女子18周岁到45周岁,并具有较强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口。半劳动力指男子16周岁、51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那部分人。在劳动年龄之外,能经常参加劳动,同时能顶上一个整劳动力或半劳动力的人,通常也包括在农村整半劳动力的统计范畴。农村劳动力是农村住户家庭生产基本要素之一,其劳动力量的多少和劳动负担人口的多少,直接影响农村住户收入和生活消费水平的增长变化。[11]
   就吉林省而言,乡村人口中年龄在16岁以上、经常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副业劳务的农村劳动力主要包括以下四类:第一类,从事农林牧渔业、农村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等各种生产活动的劳动力,从事采集、捕猎、农民家庭兼营工业等副业生产劳动并从中直接取得实物、现金收入的劳动力。第二类,从事农村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金融、保险业,以及乡镇经济组织(政务)管理等项工作,并取得实物、现金收入的劳动力。第三类,国家向乡村调用的建勤民工,由集体经费支付工资或补贴的乡村脱产干部,到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并取得实物、现金收入的合同工、临时工。第四类,自行外出就业但没有转走户口的劳动力[1]。
   然而,由于吉林省农村人口数过于庞大,就吉林省农村劳动力的现状而言,前三类的农村劳动力显得少之又少,大多数都属于无从就业的在家闲置人员,外出自行打工人员又受到了一系列的限制,所以农村剩余劳动力还存在无法就业的现象。
2.1.2农村剩余劳动力
   农村剩余劳动力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对于特定国家、特定历史条件下和特定的生产力水平而言,即农村劳动力的供给超过需求的多余。农村人口数量庞大,人均耕地面积少,工业起步晚,城市化水平低,大城市、大农村并存,城乡二元结构突出,这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情特征。这一国情导致农村劳动力一直供大于求,只不过在计划经济时期处于隐性状态。改革开放后,农业生产体制发生革命性变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解除了对农民经济活年代以来,农业领域容纳劳动力出现了绝对量下降的情况,平均每年下降0.83个百分点。现在,农村劳动力供大于求依然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之一动的诸多限制,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短缺经济和计划经济下将农民禁锢在农村的粮油副食品定量供给彻底改观,人多地少的矛盾开始凸显出来。
2.1.3劳动力的流动
   劳动力流动,是指劳动力为了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而在地区间、产业间、部门间、就业状态间、企业间、乃至工作间的转移。劳动力流动,是劳动力商品化的结果,是劳动力追求价值最大化的直接表现。一般来说,劳动力在地区之间的流动,有利于缩小地区之间的工资差别。但是劳动力在地区之间的流动,并不能最终消除地区之间的工资差别。劳动力流动是最大规模的人口迁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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