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探析

摘要:发展迅速的高校法学教育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暴露了诸多问题,专业与职业的分离、理论与实践脱节,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强,导致应用型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亟需科学定位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实训等,从而构建顺应时代潮流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一、现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
我国现代的法学教育起源于国民政府时期,当时出现了法学专业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两种培养模式并存的局面。一类主要是重视法学的教学和研究,主要是培养科研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另一类主要是重视实践教育,主要是律师,司法人员。新中国成立后,受苏联的影响,导致了法学理论的根本性变革,师资力量比较薄弱,高等法学院系较小,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并没有十分重视,加之文化大革命的爆发,我国的法学教育更是受到了重大的挫折。直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各政法院系相继恢复,国家的重视使我国的法学教育重新焕发了活力,并且得到了快速发展,随着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陆续开办,法科学生数量猛增。在这样的形式下,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以及模式问题被提上了日程,在探索的过程中,我们也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总体上,还是延续了一贯的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学职业教育相分离的人才培养模式,同时在教学中,主要是采用了“专才教育”模式,这样就会造成培养出来的人才无法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的尴尬境地,主要表现在:
(一)学生的法学知识单一,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
由于在教学上细化了专业的知识体系,使得各专业的学生都无法拥有广博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面较为狭窄,这对于一个专业的法学人才而言,除了具有法学专业基础知识以外,还需要去了解社会各个主要的领域的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制度,而现在的法学专业的学生是远远达不到的。法学这门学科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往往会有新的法律条文的颁布,而对于这种更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是欠缺的,不能够跟上时代的需要,因此,在处理法律实务问题上无法满足实际的要求。
(二)学生综合素质较为薄弱,社会经验不足。
现代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传授法学的科目的知识,而社会的发展对于法学人才的需求往往是复合型的,这不仅要求学生懂得法律知识,对于其他的领域,比如经济、外语、科技等也需要广泛涉猎,才能够符合社会的要求。因此在毕业以后走上工作岗位时受到极大的挫折和限制,难以适应变化。此外,法学传统教育所灌输的思维较为僵化,学生思考问题的方式,在遇到复杂的法律实践问题,就显得极为幼稚,无法解决矛盾。由于初出茅庐,缺乏社会经验,学生的综合素质不高,便没有办法较好的解决实际问题。
(三)法学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脱节。
依法治国的方针要求社会事务、国家事务的管理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使得社会对法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量剧增,法学人才的缺口是十分巨大的。但是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却局限在对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部门人才的培养上,而对于律师和企业法务人员的人才培养上,缺乏相应的职业教育,导致了应用型的法学人才的稀缺,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这不仅仅是现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也是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的的症结所在。
二、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变革的必然性
对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重新探讨和构建,不仅仅是为了克服现行培养模式的不足,也是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以及法治国家的建设,同时也是为了满足法律发展世界化的走向对法学应用型人才知识结构、能力素质的全新需求。因此,只有以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和法学教育的规律为着眼点,才能使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具有前瞻性、时代性和科学性 。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是对于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模式变革的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这说明我们国家已经从理论和政策上认识到了人治和法治的区别,真正要开始走上法治的道路,这无疑是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提供了崭新的契机。但是这样的道路必然是漫长的,需要我们数代人的努力,而且道路也必然不会是一帆风顺,需要我们数代人的实践,因此,对于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更是需要不断探索的。而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思考重新构建教育培养模式,使法学人才真正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为建设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机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和谐社会的构建体现我国现行的国家管理理念,使得社会的各方面变化的同时也对法学教育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构建就是一种不同于以往的经济体制,主体的多样性,活动的变化性,内容的契约性,责任的严明性,都是需要法律来进行调节和保障,这就必然要求法学人才在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现在的法学人才培养的模式并不能很好的适应市场的多重需求,导致了法律人才的缺失,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出现的争端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此外,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主张权利需要专门的法学人才来为他们进行申诉,这必然也对法学人才的素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另一方面,社会日新月异,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这要求法学人才必须要不断的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加强学习,注意了解社会需求的各种变化,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法学发展世界化趋势对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的变革施加了压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的联系日益密切,而法律的发展也呈现出了世界化的趋势,我国一贯坚持的改革开放的政策要求我们势必会面向世界,融入世界化的潮流中。法律世界化并非要求各国的法律统一性,而只是追求一种法律精神的趋同,在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问题上能够达成共识的多元化的追求。因此,这对于我们的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提出了要求,就是在法学教育中,我们应当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同时能够尽量做到同国际法学教育模式接轨,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这还要求我们要主动改变过去的传统的封闭性,僵化性的培养方法,加强同社会的结合,让学生能够同社会接轨,适应社会发展。
三、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变革的选择
正是基于以上的考虑,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并根据教育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计划,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变革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科学定位,明确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出专业知识全面、专业技能高、品德优良,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需要、有竞争力的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因此,探讨新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过程中必须明确以下目标:
第一,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基础。具体包括对基本法理论的掌握和部门法法条的熟知,并能较好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的产生、发展规律及其本质、作用等根本性问题。
第二,较强的法律实践操作技能。应用型法学人才除了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外,还必须具有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能够较好的处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第三,基本的法律职业道德。重法律专业知识的机械传授而忽视职业道德培训是当前法学教育中另一让人担忧的现状。而现在的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对法律知识进行通识性的传授,除此之外更重要的它还是一种职业性教育,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具有丰富知识和优良品德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士,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等 。因此,应该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必修的教学内容并纳入新时期法律人才培养计划。
第四,人文素养的提升。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重要的社会规范,其制定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背景,这就要求应用型法学人才除了熟悉掌握具体的法律条文外,还必须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人文知识,从而保证纠纷得以合法合理的解决。
(二)新模式下的教学规划和安排
第一,优化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应用型培养模式的教学内容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边缘学科基础知识,目的在于扩宽学生的视野和思维方式;第二部分学科基本专业知识;第三部分为法学专业技能课程,目的在于对学生进行职前训练,以便更好的适应实际工作的需求。
根据教学内容的知识构成和技能要求,新模式下的课程体系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基础课程,根据教学环境和学校实际通过必修或者选修的形式开设以下课程: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社会学等。
其次,专业课程,这是法学应用型人才必须掌握的法学基本知识方面的课程,包括14门法律专业核心课程(宪法学、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另外,在开设上述课程的同时,根据法律部门的划分,专门开设各部门法类的案例教学课程,课堂案例可以通过向法院复制全部案卷材料而获得,并通过全方面分析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到判决的各个环节,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
最后,专业技能课程,即法学应用型人才必须掌握的职业技能方面的课程,包括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思维学、审判技巧和法律谈判技巧等课程,除此之外,还包括法律英语、计算机应用知识等课程。

第二,转变教学方法
传统的法学教育大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讲解形式,属于知识灌输型的教学方式,在这样的情况下,学生的学习处于被动状态,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缺乏动力和求知欲,仅仅是在考试来临时,进行突击复习,仓促应付考试,过关了事。这样的教育模式下,不但没有带给学生更好的法学教育,反而使得法学毕业生们难以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缺乏社会实践能力,与社会脱节。因此,我们应当改变这样的教学方式,教师应当在课堂上以启发为主,引导学生参与,增加教学趣味,变教学环节为学生着主动学习的环节,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求索。
在具体的实践中,一方面,可以尝试案例式教学方式,案例教学能使抽象的法学理论、法律条文和司法个案有机结合起来,使课堂教学更加生动形象,具有明显的学习效果 。另一方面,也可以尝试课堂教学与法庭教学相结合的模式,法庭教学由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各类模拟法庭审判,从而熟悉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更加真切实际的感受法庭中各种角色的特点和职能;同时还可以组织学生去法院直接旁听各类案件的庭审活动并进行评析。
第三,完善教学环节
新模式下的教学环节包括课堂教学环节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其中,课堂教学环节主要用来学习教学计划设定的各模块课程,除了完成规定的教学课程安排外,还包括课外阅读环节,这一环节指在导师的指导下阅读相关法学著作,定期开展读书会,并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做学术讲座,并将以上要求作为学年考核内容之一,以期提高学生的法学综合素养;而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包括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实践、到司法实务机关观摩学习以及假期见习等内容。
其中,着重加大实践教学环节的比重,尤其在大三、大四的课程设置中加大实践课程的比例。一方面,在校内课程中设置部门案例分析课程,举办模拟法庭,建设学生法律服务中心等;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联合建设一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统一安排假期实习或见习,从而切实提高学生的法理论的运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结语
总之, 在法学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改善学校的培养机制,并加强法学师资队伍的建设,做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双轮驱动,才能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然而,由于受传统教学习惯和模式的影响,以及诸多现实条件的限制,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真正全面实现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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