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论文】浅谈国际贸易合同条款欺诈

摘要: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贸易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是对签约各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决贸易纠纷,进行调节、仲裁、与诉讼的法律依据。国际贸易合同属于社会交往中比较正式的契约文体,具有准确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点。

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是达成国际贸易活动的必经之路,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条款欺诈。国际贸易合同条款一般包括缺、待补,而贸易合同中的条款欺诈主要涉及的条款有质量条款、索赔条款、违约金条款和担保条款。质量条款规定的是缺、待补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产生,有很多是由于当初双方订立合同时有些条款订得不完善或不够完善,给一方借此进行欺诈带来可乘之机。

一、利用国际贾易合同品质条款进行欺作.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贸易双方首先要确定他们交易的标的物,反映在合同中就是货物的名称和品质条款.货物的名称一般只能反映交易商品的一般性特征,如某种食品、某种设备等,而它们具体的品质还需要用品质条款确定下来,品质条款的内容有了疏漏,一方就很有可能对另一方进行欺诈,而且很难有办法处理此种欺诈. 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货物品名、规格、等级、标准或商标、牌名或产地等。

国际贸易中,交易的货物种类繁多,质量特征也各有不同,表示方法也有所不同。大体上,对商品的表示方法有凭实物买卖和凭说明买卖。质量条款欺诈可以是欺诈方在签订合同时,谎称自己的产品为名牌或专利产品以推销假冒伪劣品,也可能是签订合同时出示的是真实的产品,但是交货的时候却是伪劣品或替代品。

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合同双方都可能或有意或无意地在合同中设置一些品质的软条款,其中有一个案例就是,某公司想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合同中规定:品质为适销品质,以98%的纯度为标准,杂志小于2%,运输方式为海运,支付方式采用远期汇票承兑交单,从而就对方一定的资金融通。但合同生效以后两个月货到买方,买方却以当地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原合同规定低,黄曲霉菌累计超标为由,拒收实物。经查证,原货物品质不影响销售,对方违约是因为当地市场价格下跌。后经多次洽谈,我方以降价30%完成交易。

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出口公司明明知道品质条款中存在风险,但是仍然存有侥幸心理,为促成双方交易成功,轻易达成交易,最终落入对方的陷阱中。本案例中,品质条款和支付条款的风险性都较大,品质方面,虽然考虑了农产品的品质在备货的时候很难把握,用了“适销品质”来补充说明,但是并未使用品质增减价条款来具体说明品质的不符合程度高低时的处理方法。并且,玉米本身就容易产生黄曲霉菌,而且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滋生黄曲霉菌的速度会加大,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并未说明这种难以避免的情况,给对方拒货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应对品质条款欺诈,我们在订立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货物质量要求要具体

为了避免品质纠纷,品质条款的订立必须具体且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尽量少用“大约”、“左右”等字眼,相关数据要明确并且符合实际,做到“恰到好处”,避免过高、过低、过繁、过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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