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论文】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改革研究

(1)从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看:

国内关于单独针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研究文献非常有限,但是相关研究文献的阶段性特点非常明显,并且各个阶段均有鲜明的研究主题,总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当时隶属于财政部的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在此期间,国有金融资产被当做一般的国有资产来研究。刘慧勇(1990)在他的著作《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中比较全面地就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原理做了论述,从静态管理方面介绍了如何来管理金融资产。

第二阶段为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在这一阶段,国企改制相继开始,随之而来的是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对此问题的所进行的典型研究有以下三个:人民银行赣州分行的金融研究室(1994)对我国当时具有金融性质的的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进行了现实考察;陈欢件(1995)就防止金融性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问题做了论述;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课题组(1997)从宏观层面对国有金融性资产的流失情况做了考察。这一阶段的相关文献,多数为银行的工作研究以及调查报告,有很强的实务性,尤以人民银行赣州分行1994年的报告最为典型,它从理论和实践这两方面分别详细考察了金融性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和现状,对如何界定金融性国有资产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第三阶段为本世纪初期。2003年,国资委成立。在此之后,便出现了是否设立单独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以及如何设置等问题的争论。刘雪梅(2003)以中信海直的尴尬这一事件为出发点,论述了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归属问题;王兆星(2003)以政府的两权分立、出资人与金融机构监管之间的区别为主题,进行了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体制的研究;孙天琦、高东民(2004),胡怀邦(2005)等就国有金融资产的管理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考察,但仍以如何设置管理机构为主题;李思维、王修华、刘红娜(2005)从经济学的效用以及模式的设计等方面出发,对金融国资委的成立进行了论述。综观这一阶段的文献,孙天琦、高东民(2004)的论述最为全面,但理论分析方面仍有不足。

第四阶段为2004年以后。2003年12月经国务院授权,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成立。以此为出发点,在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的进程中,对汇金公司的定位产生了争论,同时对是否考虑引进国外的战略投资者这一看法产生了巨大的分歧,从而引发了关于国有金融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的深思。刘纪鹏(2004)以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为出发点,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模式进行了分析;而林后春(2004)则从相反的角度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国有金融资产的评估绩效系统。关于汇金公司的论争,熊惠平(2005),徐慧泉、杨朝军(2005)对于汇金公司的定位和发展方向进行了论述;谢平(2006)在清华大学的讲座上对汇金公司的性质以及运转模式上进行了阐述;巴曙松、夏斌(2006)则针对汇金公司定位的一些具体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如汇金公司应该由政府来运作还是单纯的成为商业机构,若为商业机构,诸如关联交易等问题应该如何避免等。

(2)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不同模式来看:

从实际情况来看,理论界和实务届存在“二层级”和“三层级”这两种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模式。前者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金融企业”,后者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业”。

二层级的支持者主要有詹向阳、孙天琦和高东民等人。詹向阳在《解决银行改革发展中的深层问题》这篇文章当中对金融国资委成立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他认为,由于财政部、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银行管理部门各司其职,所以应该从中分离出一个国有金融资产的专管机构,这样才能将国有资产管理者的的两个职能(所有者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分开,借此达到国有商业银行向市场化转型的目的。孙天琦和高东民在《目前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研究》一文当中详细阐述并分析了国有金融资产在管理上的相关问题。他们首先分析了国内国有金融资产目前的形式和世界各国有关金融资产管理的制度设计,提出明确工作目标是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重点,要完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实现国有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其次他们对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力的代理人选择、国有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应当如何建立以及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机构应该怎样向企业选派并且建立起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等这三个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并在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和目标等方面产生了初步设想。最后,他们强调应以二层级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模式为主。

三层级的支持者主要有夏斌和郭田勇、王鋆等人。夏斌认为,鉴于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的数额巨大,可以考虑新加坡的淡马锡模式来进行管理。由于财政部的编制所限,导致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且容易形成政资不分的局面;现在的企业国资委模式尚在探索阶段,不能保证该模式能够获得最好的效果,因此现在不能成立金融国资委;而新加坡的淡马锡模式已经取得了成功,所以我们可以借鉴。汇金公司目前已经持有了一部分固有金融资产,较好地履行了国有金融资产的出资人职能,虽然有些地方还不尽如人意,但可以考虑未来将其发展成为中国的“金融淡马锡”对国有金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郭田勇、王鋆认为,与其他管理模式相比,三层级的管理模式在我国更具现实意义。他们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实现模式探讨》中从我国目前的国有金融资产改革的实际情况、政府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者的关系该如何调整以及未来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发展战略这几个角度进行论述,认为采用汇金模式更为有利。同时他们还指出有些问题应在在建立汇金模式的过程中引起重视,例如如何处理好汇金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汇金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应当如何规范以及汇金模式的长远发展战略等。

目前,对于国有金融资产这一概念的使用上还存在着争议。有人认为,国有资产是计划经济时期提出的概念,其中的资产主要以实物形态出现,而在金融领域应当采用“国有金融资本”这一概念。2007年,财政部制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暂行办法》,其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为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为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然而在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当中,对于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继续沿用了“国有金融资产”的这一概念。本文所提到的国有金融资产实际上是指国有金融资本,指由国家直接或者间接对金融机构进行出资所形成的资本以及应当享有的权益,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国有性质的股东权益部分,而非资产部分;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获得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所投入的那部分国家资本,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所投入的国有法人资本。

出资人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对企业进行投资,期望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及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通过对出资人概念的叙述,可能会使人觉得出资人与股东的定位比较相似,但出资人所包含的范围要明显大于股东的范围。我们可以根据企业所设立的形式来区分这两个概念:如果企业以公司的形式出现,出资人就等同于股东;如果以合伙的形式出现,出资人就等同于合伙人;如果以独资公司的形式出现,出资人可以被通俗的视为老板。由于存在着多种企业组织形式,出资人所拥有的权利也大不相同,法律也无法界定其权利范围。

权责分明、产权明晰、政企分开、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金融企业的改革方向。出资人的概念不仅比股东有着更广泛的外延,也有着比股东更大的权利范围。如今,虽然大部分金融企业已经完成了股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但我们应该了解到我国仍然存在一定数量的以其他形式存在的企业。笔者认为出资人这一概念应为国企改革过程中作为过渡而是用的概念。相信随着国有金融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最终金融企业都将成为以公司制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这一概念也必将被国有股东所代替。为了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相一致,本文会继续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出资人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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